校史文物閱覽規則

    108年4月10日第446次主管會報通過制定


  1.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提供讀者使用校史文物,並兼顧妥善典藏之任務,特訂定本規則。
  2. 本規則所指之校史文物(以下簡稱文物),係指與本校校史關之檔案、手稿、器物、出版品、圖像資料、視聽資料、藝術品、媒體報導及會議資料等各種紙質與非紙質物件。
  3. 本館所藏文物於本館開放時間及指定處所提供閱覽,不提供外借使用。
  4. 本館所藏文物以提供本校相關人員使用為原則,可憑下列身份證明文件申請調閱:
    (一)本校教職員憑服務證。
    (二)學生憑學生證。
    (三)退休教職員憑退休證。
    (四)校友憑校友證。
    非本校相關人員使用須專案提出申請,敘明使用範圍與目的,經核可後始得提供。
  5. 申請調閱文物應填具「校史文物調閱申請單」,申請人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,如有代理人者,應檢具委任書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。
  6. 本館所藏文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拒絕申請調閱:
    (一)文物狀況不佳,有紙質脆弱、破損嚴重、易於受損等情形。
    (二)文物內容涉及個人隱私者。
    (三)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提供者。
  7. 調閱文物原件數量每人每日以 20 件為上限,但取閱時每次以 5 件為限。閱畢歸還,經檢查無誤後,始得繼續調閱其他文物。
  8. 使用文物原件者,如需暫時離開閱覽區,應將原件交予服務櫃臺保管,不得攜出。
  9. 調閱文物原件應於當日歸還,經檢查無誤後,始得離開。如有繼續使用需求,本館保留當次申請閱覽權利以 14 日為上限。
  10. 讀者不得攜帶背包進入閱覽室,應將個人物品寄放於置物櫃。除貴重物品、重要證件、筆記本及空白紙張外,禁止攜入其他個人物品。
    閱覽區禁止使用平板電腦、照相機及手機,如有攜入筆記型電腦之必要,須於櫃檯辦理登記。
  11. 使用文物必須善盡保護責任,並遵守以下規定:
    (一)紙質文物應平置於桌面,不得直立、斜放、捲摺,或將手肘、其他物品放置於原件上。
    (二)不得修改、抽換、破壞,更動散頁順序或拆散已裝訂者,禁止於原件加註任何文字或標記。
    (三)不得有飲食、喧嘩、不當使用設施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。
    (四)使用脆弱或珍貴文物須依本館要求戴上手套及口罩。
    (五)未經本館同意,擅自複製。
    違反上述規定者,本館得立即停止閱覽權利,若有損壞,須負賠償責任。
  12. 對於文物有重製需求者,應先向本館提出申請,經本館核准後始得重製。重製與收費標準,依本館「史料及文物重製收費標準表」辦理。
  13. 倘有污損、破壞、攜出文物等不當行為,依本館有關賠償辦法與讀者違規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。
  14. 本規則經圖書館主管會報通過後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