受贈

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校史文物受贈作業原則

108 年 1 月 23 日第 443 次主管會報通過制定
112 年 9 月 15 日第 500 次主管會報通過修訂


  1.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鼓勵各界捐贈校史文物,並使校史文物受贈作業有所依循,特訂定本作業原則。
  2. 本作業原則所指之校史文物(以下簡稱文物),係指與本校校史有關之檔案、手稿、器物、出版品、圖像資料、視聽資料、藝術品、媒體報導及會議資料等各種紙質與非紙質物件。
  3. 受贈文物應符合以下原則:
    (一)內容性質符合本館校史文物典藏價值者。
    (二)以原件為主。
    (三)來源明確、產權清楚且取得過程符合現行法令規定者。
    (四)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之管制物品者,應取得合法文件。
  4. 受贈文物如有以下情事,本館得予以婉拒:
    (一)不符上述原則者。
    (二)本館已有複本者。
    (三)破損不堪使用者。
  5. 本館保有受贈文物入藏與否之決定權,如有必要,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議。
  6. 捐贈者與本館應訂定捐贈協議書,載明受贈標的之所有權、附著於其上之著作權及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運用等相關權利義務,以及捐贈者要求之其他附加條件。
  7. 捐贈者要求之附加條件,以合理、公平、合法、可行,且不違反本館其他規定為原則。
  8. 受贈文物之典藏與管理,悉依本館相關作業規定處理,捐贈者及其繼承人不得提出返還贈與物之請求。
  9. 本館保有受贈文物之處理權,包括典藏、展覽、陳列、註銷、移交、捐贈或其他處理方式,必要時,得告知捐贈者處理現況。
  10. 本作業原則經圖書館主管會報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